结婚一月闪离 岂能视婚姻为儿戏?

近日,大通县人民法院塔尔湾法庭审结一同中年人“闪离”案件。被告(男,约50岁)与被告(女,53岁)经人引见认识,双方均系再婚。2023年2月13日,原、被告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注销并在几天后按当地习俗举行结婚典礼。双方共同生活几天后就因生活琐事发作矛盾,发作矛盾后被告便返回娘家寓居,期间两人世断性交往。2023年3月,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请求被告退还彩礼现金38000元。

结婚一月闪离 岂能视婚姻为儿戏?

该案受理后,法官理解案情后决议快速审理。办案团队第一时间联络被告停止送达,同时将被告传至法庭,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下停止调解。刚到法庭时原、被告心情冲动,双方均有“被骗了”的心理,被告以为两人生活时间极短,被告应全额退还彩礼,被告以为两人已领取结婚证并共同生活,虽同意离婚但坚决不退彩礼,两人相互诉说对方的不好。经过法官耐烦调解,释法说理,两人心情渐渐得以平复,以为两人无法继续一同生活,无和好可能,被告也同意退复原告局部彩礼。经查,被告诉讼恳求中请求退还的彩礼现金中,包含举行婚礼摆宴席支出18000元。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分歧意见:原、被告自愿离婚,被告同意退还一半彩礼现金。

承方法官依据该案案情,对该案停止快审快结,使婚姻双方尽早摆脱不幸婚姻的藩篱,也减少了当事人来回跑路的诉累,同时在保证案件质量的根底上提升办案效率,缩短了办案周期。

法条链接

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第五条  当时人恳求返还依照风俗给付的彩礼的,假如查明属于以下情形,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:

(一)双方未办理结婚注销手续;

(二)双方办理结婚注销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;

(三)婚前给付并招致给付人生活艰难。

适用前款第二项、第三项的规则,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。

写在最后

日常生活中,闪婚闪离现象在适婚青年群体中似乎更为常见,而中年人在生活的磨砺下,更应明白婚姻是两人互相扶持、互相照顾、互相陪伴,是慎重考虑过后的选择,更是义务;而不是一时激动作出的决议,更不是“过家家”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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